发布日期:2024-07-02 来源: 网络 阅读量()
凯时尊龙 凯时网站检查当日夜间,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公司厂界南侧进行夜间噪声监测,噪声测量值为 1.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,证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高国祥,办公室主任曹凯捷的身份,授权委托书1份; 2. 2022年6月7日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1份,证明公司正常生产,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厂界进行噪声监测的情况; 3. 2022年6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,视频光盘1份,证明公司正常生产,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厂界进行噪声监测的情况; 4.2022年6月7日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复印件及原始数据复印件各1份,证明检测人员对公司厂界进行噪声监测的情况及原始数据; 5.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(部分)、公司建设项目批复意见、公司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,证明公司厂界噪声排放需执行的标准; 6.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(德环监【2022】监字第06-002号)1份,证明公司厂界南侧夜间排放噪声不符合GB12348-2008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中的2类标准; 7. 2022年6月8日,公司办公室主任曹凯捷调查询问笔录1份,证明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; 8.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、检验检测能力表(部分)影印件各1份,证明德清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资质; 9.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》(湖环平责改〔2022〕36号)1份和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》1份,证明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; 10.《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》1份,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、手机号码的情况; 11.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,现场监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,证明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的身份和资格。 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“排放噪声、产生振动,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要求”。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湖德环罚告〔2022〕35号告知你(单位)陈述申辩权。你(单位)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“违反本法规定,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鉴于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,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(浙环发〔2020〕10号)文件精神,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、建设项目地点、环境违法次数、对周边居民、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,经集体审议,我局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缴款事项说明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(属地)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